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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5章 儒家的现实主义派 荀子2(第3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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……知异实者之异名也。

故使异实者莫不异名也,不可乱也,犹使同实者莫不同名也”

(《荀子·正名》)。

关于名的逻辑分类,荀子进一步写道:“万物虽众,时而欲遍举之,故谓之物。

物也者,大共名也。

推而共之,共则有共,至于无共然后止。

有时而欲遍举之,故谓之鸟兽。

鸟兽也者,大别名也。

推而别之,别则有别,至于无别然后止。”

(《荀子·正名》)荀子这样地区分名为两种:共名、别名。

共名是我们推理的综合过程的产物,别名是分析过程的产物。

一切名都是人造的。

名若是还在创立过程中,为什么这个实非要用这个名而不用别的名,这并无道理可讲。

比方说,这种已经叫做“狗”

的动物,如果当初不叫它“狗”

,而叫它“猫”

,也一样的行。

但是,一定的名,一旦经过约定应用于一定的实,那就只能附属于这些实。

正如荀子解释的:“名无固宜,约之以命,约定俗成谓之宜。”

(《荀子·正名》)

荀子还写道:“若有王者起,必将有循于旧名,有作于新名。”

(《荀子·正名》)所以创立新名,定其意义,是君主及其政府的职能。

荀子说:“故王者之制名,名定而实辨,道行而志通,则慎率民而一焉。

故析辞擅作名以乱正名,使名疑惑,人多辨讼,则谓之大奸;其罪犹为符节、度量之罪也。”

(《荀子·正名》)

论其他几家的谬误

荀子认为,名家和后期墨家的论证大都是以逻辑的诡辩术为基础,所以是谬误的。

他把它们分为三类谬误。

第一类谬误,他叫做“惑于用名以乱名”

他把墨辩“杀盗非杀人也”

归入此类。

这是因为,照荀子的看法,是盗就蕴涵是人,因为在外延方面“人”

的范畴包含“盗”

的范畴。

所以,说到“盗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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