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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问:“第二爻动如何?”
曰:“是变为坎水,乃泄体败金之义。
金入水乡,互见巽、离,乃为风火扇炉,俱为克体之义。
更看占时外应如何,即为焚尸之象,断之死无疑矣。
以春夏秋冬四季推之,更见详理。”
又曰:“第三爻动,坤变艮土,俱在生体之义,不问互卦,亦断其吉无疑。”
又曰:“第四爻动,乾变巽木,金木俱有克体之义,互吉亦凶。
木有扛尸之义,金为砖椁之推。
是必定之推,必定之理。”
又曰:“第五爻动,乾变离,反能生体,互变俱生体,是其吉无疑。
更有吉兆则愈吉。
其断明矣。”
又曰:“第六爻动,乾变兑,则能泄体,互见巽、艮,一凶一吉,其病非死必危。
亦宜看兆吉凶,吉则言吉,凶则言凶。
此断甚明。
余卦皆仿此断,则心易无不验矣。”
官讼占第十七占官讼,以体为主,用为对辞之人与官讼之应。
体卦宜旺,用卦宜衰。
体宜用生,不宜生用。
宜生体,不宜克体。
是故体克用者,已胜人;用克体者,人胜己。
体生用,非为失理,或因官有所丧;用生体,不止得理,或因讼有所得。
体用比和,官讼最吉。
非但扶持之力,必有主和之义。
坟墓占第十八占坟墓以体为主,用为坟墓。
体克用,葬之吉;用克体,葬之凶。
体生用,葬之主运退;用生体,葬之主兴隆,有荫益后嗣。
体用比和,乃为吉地。
大宜葬,葬之吉昌。
上为用体之诀,始发十八章占例,以示后学之法则。
然庶务之多,岂止十八占而已乎!
然此十八占,乃大事之切要者,占者以类而推之可也。
体用生克篇之三三要灵应篇序夫《易》者,性理之学也。
性理,具于人心者也。
当其方寸湛然,灵台皎洁,无一毫之干,无一尘之累,斯时也,性理具在而《易》存吾心,浑然是《易》也,其先天之《易》也。
乃夫虑端一起,事根忽萌,物之着心,如云之蔽室,如尘之蒙镜,斯时也,汩没茫昧,而向之《易》存吾心者,泯焉尔。
故三要之妙,在于运耳、目、心三者之虚灵,俾应于事物也,耳之聪,目之明,吾心实总乎聪明。
盖事根于心,心该乎事,然事之未萌也,虽鬼神莫测其端,而吉凶祸福,无门可入。
故先师曰:“思虑未动,鬼神不知;不由乎我,更由乎谁?”
故事萌于心,鬼神知之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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